对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5-03-17  浏览次数: 1051
——在合肥工业大学第八届一次教代会暨第十六届一次工代会上的发言(摘要)
社会科学研究办公室 吴椒军

各位代表:

    《教育法》第26条规定:“学校要有章程”;第28条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这是法律对学校的授权。《高等教育法》第28条就规定了高等学校的章程至少包括的十项内容。教育部颁布部门规章《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1年11月28日颁布,2012年1月1日实施)规定了章程制定的程序、内容等,并明确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现结合自己从事法学专业教学科研的角度,谈几点对依法治校的思考。

    一、树立法治理念、维护大学章程权威

    依法治校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法律基础和重要途径,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学章程的制定不同于一般的校内政策,他有严格的程序,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起草或修订小组负责人向大会作说明、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发、教育部核准7个程序。少了一个程序,大学章程都不能生效实施。我校章程从2008年的77条,到2014年的87条,学校《章程》修订小组付出了大量的心血。章程生效实施后广大师生要进一步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维护大学章程权威。

    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校内制度体系建设

    依法治校需要有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支撑,教育部令第31号指出:“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一个重要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出。从根本上来说,“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特征和内在属性。从二者关系来说,“良法”是法治的价值标准和理性追求,“善治”是法治的运作模式和实现方式,二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了现代法治、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和精髓。“良法”亦即体现和反映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此外,良法还必须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只有符合中国现实情况的法律,才能被人们从内心信仰。

    校内制度政策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师生积极性。强调制度设计要以人为本,突出制度的权威性和激励功能,注重实现事业繁荣与主体发展的统一,增强主体对制度的认同感和支持度;促进人与制度的良性互动,进而形成以大学章程为基础、以制度激励为主线、以大学治理能力建设为基本内容的制度文化生态,激发教师的尊严感、学生的自豪感和全体员工的成就感。

    章程通过后,应以章程为核心,应该对所有的制度进行系统梳理,打破部门条块分割的制度体系,从碎片化向系统化迈进,防止制度之间的不协调。实现制度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

    三、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决策机制

    对权力的限制以及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是依法治校的根本。应该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明确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权,把师生参与、专家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制度和程序同等重要,都要体现公平正义。

    同时,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教育部令第31号就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决策不能仅仅关注结果的合法性,还要注重方向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而决策结果的科学性与合法性,依赖于决策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专业团体和人士的有效参与。

    四、健全学校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教育领域各种矛盾日益突出,学校与学生、教师之间纠纷呈多发趋势。应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矛盾、纠纷的能力,依法建立和畅通纠纷解决渠道,特别是要规范校内师生申诉制度,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走上按照法治要求来处理诉求的轨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申诉委员会等机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章程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健全教师、学生权益的救济机制,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明确其权利义务;明确学校受理教师、学生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总之,依法治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全体师生的共同参与。依法治校意味着学校治理从行政思维和方式向法治思维和方式的根本转变。这需要从学校日常管理的每个细节入手,让法治成为一种习惯和必然,让每一个受教育者和教育工作者在学校管理中都能直接感受到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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