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立德树人”奖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19  浏览次数: 79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形成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相互协作、同向同行、互联互通的一体化育人体系,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把工作的重点和目标落在育人成效上,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结合本职工作自觉对学生进行政治方向、理想信念、道德情操、业务知识、学风纪律等教育,共同营造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格局。

第三条 “立德树人”奖评选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工会牵头,党政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学工部、纪委办共同组织实施,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推荐遴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四条  “立德树人”奖是对全校教职员工在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的一项综合性荣誉,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岗位上工作满两年及以上的在岗事业编制及劳动合同制人员,且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者均有参评资格。

第五条  评选表彰比例:教学科研及学生辅导员岗位人员占表彰总数不低于75%,管理岗位人员占13%左右,服务岗位人员占12%左右。其中:管理岗位人员由各单位汇总上报后在学校统一评审;学生辅导员由学工部组织,根据限额择优推荐;各基层党组织按照评选通知限额择优推荐。学校每次表彰总数不超过60人。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德高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第七条  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遵循教书育人规律,遵循学生成长规律,把思想价值引领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服务学校“培养德才兼备,能力卓越,自觉服务国家的骨干与领军人才”的人才培养总目标。

  第八条  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秉承“厚德 笃学 崇实 尚新”校训传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到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潜心课程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文化育人、网络育人、心理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资助育人、组织育人工作,能够做到师德正、情怀深、业务强、自律严,在本职岗位上成绩突出。

  第九条  严格执行《合肥工业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落实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获得“立德树人”奖表彰的教职工,优先参加工会组织的教职工疗休养;优先向上级有关单位推荐获奖者参加师德标兵、优秀教师等相关荣誉的评选。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评审前学校成立由分管组织、人事、学工、工会等工作的校领导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立德树人”奖评选工作组,负责当年“立德树人”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推广立德树人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第十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做好教职工“立德树人”奖评选的组织工作,深入到教职工中广泛宣传发动,推荐遴选中鲜明体现师德师风导向和良好育人成效。

第六章  评选步骤

第十三条 评选活动分为6个阶段:

(一)名额分配。学校将在评审前印发通知,公布各单位推荐名额。

(二)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推荐本单位“立德树人”奖候选人,公示无议后上报。

(三)部门审核。根据申报者的职责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者的师德师风、教学评教、学术及职业道德、年度考核情况等进行核定。

(四)学校“立德树人”奖评选工作组组织评选,进一步征求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五)报送学校党委审定。

(六)表彰于当年教师节期间进行,对评为“立德树人”奖的教职工,授予“立德树人”奖荣誉称号。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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