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优秀教职工疗休养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1  浏览次数: 1095

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提高疗休养质量,促进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疗休养制度在提升教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学校建设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关于调整安徽省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20221月21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疗休养对象及条件

1.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部级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相当于以上荣誉获得者;

2.校级以上各类人才项目、支持计划获得者等;

3.获得“立德树人奖”荣誉称号的教职工,以及其他受表彰的先进模范职工;

4.长期工作在教学、科研、教辅、管理、服务等岗位,承担教学任务繁重,特别是苦、脏、累、有毒有害岗位的教职工及因公负伤教职工,以及在定点帮扶一线工作的教职工等。

二、疗休养时间、内容和地点

1.疗休养时间:教职工疗休养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时间控制在5天以内(含往返时间),跨省一般不超过7天。

2.疗休养内容:疗休养活动主要是为教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可以适当组织参观考察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

3.疗休养地点:原则上安排在以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一般以安徽省省内为主。

三、疗休养组织和管理

1.教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年度教职工疗休养总人数控制在100人左右,分批次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2. 参加疗休养人选每年上半年由各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讨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确定推荐人选报校工会,校工会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名单。

3.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请示,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根据需要可允许一名家属随同参加,随同家属需与疗休养承办单位签订疗休养合同,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4.疗休养期间若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因素,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

5.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照适用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条例执行。

四、疗休养费用

1.教职工疗休养支出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每人费用不超过460元/天;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

2.教职工疗休养费用由学校承担,从校工会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

五、疗休养的有关要求

1.严肃纪律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2.严格财务规范。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

3.加强安全教育。教职工疗休养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抓好组织实施。组织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关心广大教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福利待遇。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支持工会工作,确保教职工疗休养的正常开展。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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