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工会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工会单独建账核算的工会专户经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配置与申购、验收与登记、入账与使用、保管与处置等。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工会购入、调入、受赠的设备和物资,凡符合以上标准的均列入工会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照其取得时实际成本入账,并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条 工会固定资产配置与申购,由校工会根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合理购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闲置浪费。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前,须由使用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等手续。
第六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责任明确到人”的机制。设置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保管、调拨、处置等具体事务。会计人员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和处置方案,检查固定资产账目。使用人员(保管员)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
资产保管员变更时,须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严格控制工会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第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员、会计人员和使用人员(保管员)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账实相符。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和账面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 因调出、变卖、毁损、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校工会主席办公会或校工会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履行学校相关资产处置程序,不得擅自处置。其中,固定资产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校工会主席办公会研究同意;固定资产总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校工会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九条 由校工会资助二级工会建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由校工会作为工会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管理,同时二级工会应指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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