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温暖对象
1.因非个人意愿下岗失业、家庭收入水平明显偏低、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2.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大病、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3.事业单位改制中,因停发、减发工资而导致生活相对困难的职工。
4.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和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
5.长期在高(低)温、高空、有毒有害等环境中和苦脏累险艰苦岗位上工作的一线职工。
6.重大灾害期间坚守抗灾一线的职工;春节期间坚守工作一线以及直接面向群众服务的基层岗位干部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或者服从组织需要赴外地、基层工作的派驻挂职干部职工;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工作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
二、送温暖标准
1.生活困难的职工,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0元;因患大病、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而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
2.因伤病致残的职工、因公牺牲职工的家属,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3.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的职工,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00元。
4.长期在艰苦环境、艰苦岗位上工作的职工,因组织需要长期异地工作的干部职工,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0元。
5.在重大项目和重大工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工作一线涌现出来的先进模范人物,每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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