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活动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工会特色和公益性、互 助性的优势,有效缓解会员及其家庭因患重大疾病、遭受意 外伤害以及困难职工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等原因造成的家庭 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会员服务活动,依据中国职工保险互 助会制定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使用指导意 见》《关于互助互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互助互济金及事业发展基金使用补 充意见》和《关于印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简化优化会员 服务项目管理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特 制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安徽省办事处救助慰问活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办事处使用互助互济金开展救助类、慰问类和爱心类 (含爱心慰问、爱心助学)的会员服务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 大力弘扬互助互济、爱心帮扶的精神。 (二)遵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三)原则上救助标准不高于赔付标准,慰问标准不高 于救助标准。 (四)同一事件救助和慰问活动不可同时享受,且救助 和慰问活动使用范围适用单项就高原则,不可累加申领。 (五)救助慰问金发放金额以办事处当年可用互助互济 金额度为限,其中非会员爱心类活动的支出总额比例不得超 过年度可用互助互济金总额的 15%。 第四条 救助活动 (一)救助金使用范围 指互助会会员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发生了符合条件的保 障事项,享受了互助会的互助金后,办事处可从互助互济金 中给予一定资金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具体包括 以下范围: 1、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和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自 2
付医疗费用超过 5000 元(含 5000 元); 2、因意外伤害、伤残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完 全劳动能力或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符合上述范围之一的会员,办事处可从互助互济金中给 予一定资金救助。 (二)救助金发放标准 1、一个年度内,会员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和意外 伤害等原因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伍仟(含)以上壹万 以内,救助金发放 1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壹 万(含)以上叁万以内,救助金发放 2000 元;个人医疗费 用自付金额超过叁万(含)以上伍万以内,救助金发放 3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伍万(含)以上拾万元以内, 救助金发放 5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拾万(含) 以上,救助金发放 10000 元。 2、一个年度内,会员因意外伤害、伤残或患重大疾病 等原因导致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或死亡,给予 3000 元救助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救助金给付申请表; 2.门诊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复印件; 3.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五条 慰问活动 3
(一)慰问金使用范围 指互助会会员参加互助保障计划,未能享受互助金或未 达到保障计划约定的给付条件,办事处可从互助互济金中给 予一定资金慰问,原则上一年只能享受一次。具体包括以下 范围:1、因保障计划免责期、减责期等约定未能达到保障计 划的给付条件,或发生保障计划以外的重大疾病、意外伤害 等不能享受互助会的互助金,且个人自付费用达到一定标 准;2、因意外伤害、伤残或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完 全劳动能力或死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一个年度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英雄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见义勇为称号的会员或工作事迹 突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被所属部(市)级主管部门记功嘉 奖的公安、老师、干部等特殊行业的会员因公殉职,造成家 庭生活困难的。 符合上述范围之一的会员,办事处可从互助互济金中给 予一定资金慰问。 (二) 慰问金发放标准 1、一个年度内,会员因保障计划免责期、减责期等约 定未能达到保障计划的给付条件,或发生保障计划以外的重 4
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不能享受互助会的互助金,且个人医疗 费用自付金额超过伍仟(含)以上壹万以内,发放慰问金 1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壹万(含)以上叁万以内, 发放慰问金 2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叁万(含) 以上伍万以内,慰问金发放 3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 额超过伍万(含)以上,发放慰问金 5000 元。 2、一个年度内,会员因意外伤害、伤残或患重大疾病 等原因导致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或死亡,给予 2000 元慰问金。 3、一个年度内,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英雄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见义勇为称号的会员或工作事迹 突出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被所属部(市)级主管部门记功嘉 奖的公安、老师、干部等特殊行业的会员因公殉职,一次性 给予 10000 元慰问金。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慰问金给付申请表; 2.会员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3.检查确诊报告单复印件; 4.出院小结(特殊疾病门诊审批表)复印件; 5.门诊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复印件; 6.会员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会员已身故的,须提供死 亡证明、被慰问者身份证复印件、会员与被慰问者关系证明 5
材料及被慰问者银行卡复印件;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因 公殉职证明材料。 7.其他必要证明资料。 第六条 爱心慰问活动 (一)爱心慰问金使用范围 一个年度内,会员直系亲属(配偶或子女)因住院、重 疾、长期治疗和意外伤害等因素造成生活上的影响,办事处 可从互助互济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慰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会员配偶或子女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和意外伤 害等原因造成自付医疗费用达到一定标准。 2、会员配偶或子女因意外伤害、伤残或患重大疾病等 原因导致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或死亡。 (二)爱心慰问金发放标准 1、一个年度内,会员配偶或子女因住院、重疾、长期 治疗和意外伤害等原因,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壹万 (含)以上叁万以内,发放慰问金 1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 自付金额超过叁万(含)以上伍万以内,发放慰问金 2000 元;个人医疗费用自付金额超过伍万(含)以上,发放慰问 金 3000 元。 2、一个年度内,会员配偶或子女因意外伤害、伤残或 患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或死亡,发放慰问 6
7 金 2000 元。 (三)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爱心慰问金给付申请表; (2)会员及被慰问者身份证复印件; (3)会员与被慰问者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出生证、 户口本); (4)被慰问者银行卡复印件,未成年子女须提供会员 银行卡复印件; (5)病情证明资料与会员申请救助需提供的材料相同; (6)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死亡证明; (7)门诊发票或医保结算单复印件; (8)其他必要证明。 第七条 爱心助学活动 (一) 爱心助学范围 一个年度内,会员或会员配偶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 和意外伤害等原因,造成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 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办事处可从互助互济金中给予资 金慰问。具体包括以下范围: 1. 会员或其配偶因意外伤害、伤残或患重大疾病等原 因导致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或死亡,造成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 (含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
2. 会员或其配偶因住院、重疾、长期治疗和意外伤害 等原因导致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 10000 元(含 10000 元), 造成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 难的。3. 因家庭生活困难(会员家庭年度人均收入低于本地 规定的最低工资收入的 2 倍),造成当年度被全日制大学(含 大专)录取的会员子女入学困难的。 (二) 爱心助学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一次性享受会员子女爱心助学 金 3000 元。 注:爱心助学标准不高于当地总工会金秋助学标准。 (三) 会员需要提供的材料 1.爱心助学金申请表; 2.会员及受救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会员与受救助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户口 本);4.受救助人的银行卡复印件; 5.会员或配偶患病的相关资料(出院证明、死亡证明、 伤残等级证明、残疾证、病检报告单、医疗费用结算收据等); 6.会员及配偶的收入证明; 7.会员子女的其他证明资料:须提供参加高考准考证复 8
9 印件、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复 印件。8.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实物类慰问 保障期内,会员及会员家属(配偶、子女)因患病或遭 受意外伤害等,需购买实物现场慰问和探视的。由办事处按 具体情况一事一报告执行,原则上会员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慰问探视会员及会员家属采购的慰问品标准不高于 800 元/人,且慰问品以水果、营养品为主。 第九条 救助慰问金支付方式 由会员提供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后至代办处进行初 审,待收集后将整套资料打包寄至办事处终审。除实物类慰 问活动外,其他救助慰问活动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符合救助 慰问条件的会员及会员配偶或子女发放救助慰问金。实物类 慰问活动按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物品领取等相关工作。对采用 虚报或者隐瞒实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冒领救 助金、慰问金、爱心慰问金、爱心助学金的,一经查实,追 回款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自付医疗费用 本细则所指的自付医疗费用是指一个年度内会员或其 家属花费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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